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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志军: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、执法和司法问题
发布日期:2024-05-10

【中国绿发会讯】2024329日,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(简称“中国绿发会”)主办首个响应“推进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”座谈会在京召开。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张志军副会长参与座谈交流,现将发言整理分享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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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!我从事了40年的律师工作,也参与了一些立法的咨询工作,谈到生物多样性保护,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法律保护,所以要推动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。

 

对于生物多样性立法,刚刚刘树坤老师从立法的科学性方面提出了建议。生物多样性,从物种多样性层面来看,除了动物、植物还有微生物等等。按照这个逻辑,我国现在已经有了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,关于微生物保护以及其他生物多样性的层面,是不是都要分别立法呢?

 

关于立法工作,我国在前40年的发展历程中,立法工作做得确实比较好,立法速度非常快。当立法到了一定的数量和规模以后,我们现在要强调它的科学性、体系性。刚才常老师讲的,现在不单独做立法,而要强调立法的科学化、系统化,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要调整,或者是在其它的行政法方面做调整,我们应该加强科学立法方面的研究。

 

此外,立法工作还涉及可执行性,如果一个法律出台后没有可执行性,这个法律制定的意义就不大。我们在立法的时候,无论是整个系统的立法还是单独立法都要讲可执行性。在这一点上,我建议中国绿发会在推动立法的过程中,请一些实务操作者比如环保领域的专业律师,就法律制定的合理性、科学性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,为立法工作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撑。

 

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根本是法律支撑,立法、执法和司法是三点特别重要的问题。

 

(注:本文根据现场录音整理,绿会融媒获授权发布。)

 

整理 | Cherry

 

|张志军

 

排版| angel

 

本文来自“中国绿发会”微信公众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