洛江法院案例入选
泉州中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
被告人黄某乙等七人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
基本案情
被告人黄某乙、韩某某、叶某甲、叶某乙、叶某丙、陈某乙、曾某某明知中华穿山甲、蛇雕、豹猫等动物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,仍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,非法收购、出售中华穿山甲、蛇雕、豹猫等国家重点保护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。经鉴定,查获的10只活体、5只死体穿山甲均系中华穿山甲,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,每只价值8万元;1只活体鹰系蛇雕,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,每只价值25000元;5只死体豹猫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,每只价值7500元。
裁判结果
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黄某乙等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根据各被告人涉案野生动物保护级别、数量、核定价值、犯罪形态、悔罪表现、是否具有同类罪行犯罪前科等情节,对七被告人判处十一个月到七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、没收违法所得。被告人叶某甲、叶某乙不服上诉,泉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典型意义
穿山甲有“森林卫士”之称,因被误认为具有药用或“食补”价值长期遭受非法捕杀,全球已有9种穿山甲被列为“极危”物种,2021年中华穿山甲升级为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中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。本案行为人采用隐蔽方式,多次跨省转运销售中华穿山甲等国家重点保护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,部分动物及其制品流向餐饮终端,形成收购、运输、销售的利益链,行为人最终受到法律严惩。洛江法院积极开展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巡回审判,联合公安、检察、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建涉案野生动物寄存基地,推行修复性司法保护措施,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多样性。
原标题:《喜报!洛江法院一案例入选全市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》
来源:【澎湃-洛江区法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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